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协议离婚必须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具体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五个环节。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审查的内容是: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并应当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协议离婚及其条件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