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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及其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31   浏览量:1357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离婚的意义在于,夫妻双方在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行为消灭既存的婚姻关系。离婚的法律特征是:离婚以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离婚须是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离婚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离婚将产生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律后果。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即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适用协议离婚程序,只能适用诉讼程序处理离婚问题,以维护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这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由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协议中还可以约定不直接抚育方对子女探望权利行使的内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时间等。

  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与上述规定相对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⑴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⑵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⑶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⑷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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