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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异议的处理途径: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1-31 浏览量:3131
亲子关系问题涉及家庭稳定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区分异议主体,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为婚姻家事领域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条所作规范,本质上系程序规则,而非实体规则。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理解,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1)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或者母,也包括成年子女。亲子关系的确认是指权利人请求确认某人是该子女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
其一,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即排除了夫妻关系以外的人(通常为男性)对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主张认定的权利。换言之,丈夫之外的男子无权主张其是他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子女的生父,亦无权提起此类诉讼。
其二,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就父母以外的其他男子或女子是其生父或生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其他男子或女子存在亲子关系。如果该关系得以确认,实际上也就否认了抚养自己长大的人为亲生的父或母,但是赡养义务并不免除。确认亲生的父或母获得了对亲生的父或母的继承权,但对原父或母的继承权和对亲生父或母的赡养义务如何处理,尚无具体规定。
(2)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仅限于父或者母,不包括成年子女。亲子关系的否认是指否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其法律意义上的父亲或母亲具有亲子关系。
其一,父有权就其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提起否定性诉讼。
其二,母有权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生父不是丈夫而提起否定性诉讼,也有权就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的生父是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而提起肯定性诉讼。妻子提起此类“否定性诉讼”时,法律并未规定必须明确该子女的生父具体是谁作为起诉条件。
其三,法律没有赋予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权利,是因为子女未成年时需要由其父母代理,而当子女成年后,即便父母与其没有血缘关系,但对付出心血将其抚养成人的父母而言,允许子女行使否认权有失公允。 目的是防止成年子女以不是亲生父或母为由,逃避对养育其长大的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同时也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提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应当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即提起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
至于何为“正当理由”,民法典未作明文规定。一般而言,这里的“正当理由”应当理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于证明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