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规定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发生抚养关系。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抚养、赡养的权利义务时,祖孙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就产生了抚养、赡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产生抚养义务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必须为未成年人。未成年是指不满18周岁。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孙子女、外孙子女虽未成年但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的,无须受抚养。已经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无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无法定的抚养义务。
(2)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有抚养的负担能力。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应由祖父母承担抚养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应由外祖父母承担此项义务。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有负担能力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切身利益出发,由条件较好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较为妥当。
(3)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无人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产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适用上述条款时,不以是否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有负担能力的成年人。如果具有法律意义上赡养义务的人没有一定的赡养能力,就不能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如果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比如,被赡养人既有孙子女又有外孙子女,就需要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同样,如果赡养权利人有多个,在赡养义务人,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赡养义务时,对于经济状况和身体状况最差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优先赡养。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确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须是需要赡养的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完全能力负担自身所需,就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来承担其赡养义务。当然,如果祖孙之间完全基于亲情,在对方没有困难的情况下仍愿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也是值得提倡的。
因此,祖孙间的赡养义务是第二顺序位的,具有父母子女间赡养义务的补位性质,必须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发生,并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符合法定条件的赡养人必须自觉履行赡养义务。否则被赡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非婚生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