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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的概念及适用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9   浏览量:1413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

  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时,才按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的效力虽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但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因此,在被继承人生前与扶养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时,即使被继承人就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又立有遗嘱,也不能先按遗嘱继承办理,而仍应当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下,被继承人的遗产才可按照遗嘱办理。如果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该扶养协议未做处分的部分,被继承人就该部分遗产立有遗嘱的,则该部分遗产可按遗嘱继承办理。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遗嘱,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效力。遗嘱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才能发生效力,而只有有效的遗嘱,才可以执行。无效的遗嘱是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继承人不得依无效遗嘱的指定进行继承。因此,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是遗嘱继承适用的一个必备的条件。被继承人未立遗嘱,不能发生遗嘱继承;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违法无效的,也同样不能适用遗嘱继承。

  (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适用遗嘱继承时,与适用法定继承时一样,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遗嘱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而丧失继承权的,不享有继承权,虽遗嘱中指定其为继承人,也不得参加遗嘱继承。对遗嘱中指定的由该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须依照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样是其权利。遗嘱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但因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因此,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可适用遗嘱继承。但在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对该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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