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的规定
在法定继承中,除依法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取得一定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依该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可分得遗产的人享有的可要求取得遗产的权利称为遗产酌给请求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可以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1.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的情形。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不是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取得遗产的特别条件。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取得遗产的人须为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
(1)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人。所谓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经济上的相互供养、生活上的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扶养关系的主体是法律明确确定的相互存在扶养权利义务的具有亲属身份的人,具有法定性,不允许凭借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自由选择和变更。在我国扶养关系主要存在以下情形:夫妻之间的抚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祖孙之间的抚养、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其中,:配偶、子女、父母为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直接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因此不存在适用该规定的条件。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晚辈直系血亲而不能继承遗产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继承顺序在后的人,同时依靠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也符合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
(2)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包括经济上的扶助、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觉自愿提供的帮助。但只有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才可分得适当遗产。扶养较多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如果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了一次性或临时性的扶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帮助数额并不多,则不为扶养较多。
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既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例如,在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参加继承,但如果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具备法定条件,也具有可分得遗产人资格。
2.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取得遗产的数额。这主要取决于该取得人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程度或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程度,以及遗产总额的多少。在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的份额应少于继承人的平均份额。但在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完全依靠或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者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完全扶养时,其取得遗产的份额,也可以等于或高于继承人的平均份额。
3.遗产酌给请求权的行使与保护。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其一项独立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可以自己行使其权利,也可以通过代理人行使其权利。遗产酌给请求权虽是在法定继承中发生的权利,但不属于继承权,可分得遗产的人只有权要求分得遗产,而无义务清偿遗产债务。从性质上说,遗产酌给请求权为债权,其义务人应为遗产的承受人。因法定继承自继承开始遗产即转归继承人,因此可分得遗产的人应当向参加遗产继承的继承人主张权利,由继承人分给其适当遗产。当然,在遗产分配前,可分得遗产的人也可向遗产管理人主张权利。
可分得遗产的人的遗产酌给请求权受法律保护,在其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给予保护。即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