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适用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已死亡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是对遗产分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移转。
适用转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只有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死亡的,才会发生转继承。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只会发生代位继承。只有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才适用转继承。若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后死亡,则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直接继承其遗产,而不必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则因其不能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即使其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也不发生其应继份额由何人承受问题,也就不发生转继承。
(3)转继承人应为被转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如果遗嘱中对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情形,遗产由谁继承作出了安排,或者排除了转继承人继承的,此时,应按照遗嘱内容确定遗产的归属。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分额,如被转继承人有配偶存在,且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无特别约定,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即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继承的全部遗产。
(2)如被继承人设立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即受赠的财产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 继承通知的规定
· 代书遗嘱及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