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在法定继承时,如数人共同继承,就产生了在同一顺序数名法定继承人之间确定各自继承份额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作了明文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按照以下两条原则确定: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这是遗产分配的一个总的原则。即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所应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即平均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等额的不同分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属于这种特殊情况的继承人,必须要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经济收入难以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尚无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病残等原因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对于这种继承人,应根据其生活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程度来决定应照顾的界线。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主要扶养义务,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生活方面承担了主要劳务,或主要负担其生活费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对以上两种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
当然,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是针对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且被继承人又需要接受继承人的扶养,而继承人却不尽扶养义务的情况而言的。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是“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而不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不违背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各个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 法定继承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