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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见证人的资格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0   浏览量:1340  

  


  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除自书遗嘱不需见证人外,其他遗嘱均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是遗嘱人单方处分其财产的法律行为,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有效、准确,避免在遗嘱执行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规定了遗嘱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的任务是协助、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作不真实的证明。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均受到法律一定的限制,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全部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故其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这里的“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是针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并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法律行为,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如在订立代书遗嘱时,不识字的人员、盲人、耳朵失聪人员即不得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更不能作为遗嘱的代书人等。

  (2)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对遗产的处分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利害攸关。因此,如果允许继承人、受遗赠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可能影响遗嘱的真实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继承纠纷。这里所说的继承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这部分人因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也有可能影响对遗嘱作出客观公正的证明。所以,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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