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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概念及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7   浏览量:1531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法定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强行性。在法定继承中,不仅继承人的范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且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的特点。法律关于法定继承的规范为强行性规范,不得排除其适用,也就是说,任何人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也不得改变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顺序等。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应继份额及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遗产,即使在继承人协商分配遗产时也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遗产分配原则。从这一意义上说,法定继承具有强行性的特点。

  (2)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具有补充性。法定继承虽是与遗嘱继承并行的继承方式,而且在我国还可以说是一种主要的继承方式。但是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得适用遗嘱继承的,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因此,法定继承具有对遗嘱继承的补充的特点。

  (3)法定继承具有限制遗嘱继承的特点。在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制规定。依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中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适用在先,法定继承适用在后,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种限制。

  (4)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法定继承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前提和基础。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本源,法定继承则是亲属身份权的派生。各国法律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的规定,都是根据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抚养关系。

  从本质上讲,法定继承关系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依据的就是婚姻法对血亲关系远近的划分,与被继承人没有血亲关系和血缘关系较远的亲属一般被排除在继承人之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继承权丧失的确认与效力

·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 继承权的放弃

· 继承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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