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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7   浏览量:1898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是指自然人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女性同男性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无论女性已婚、未婚、初婚、再婚,也不论是参加社会工作,还是家务劳动,都与男性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不因自然人性别不同而有差异。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既有男性又有相应的女性,如丈夫与妻子、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祖父与祖母、外祖父与外祖母、以及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与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都彼此平等地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亲等相同的情况下,适合于男性的继承顺序同样适合于女性。同时,民法典也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分男女,一般应当均等。

  (3)在代位继承问题上男女平等。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如: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孙子女有代替其父继承祖父母遗产的权利;母亲先于外祖父母死亡,外孙子女也有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转继承的情况也同样如此。

  (4)在夫妻财产继承中,彼此间继承地位平等,处分所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还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 继承权的放弃

· 继承权的取得

· 继承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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