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遗产时,应当把握以下不得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不可分的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自然人的人身权利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因为人身权利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会因权利人的死亡而消灭,故此不能由继承人继承。自然人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虽可为遗产,但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得作为遗产。
(2)与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与被继承人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具有不可转让性,因此,也不能作为遗产。例如,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租赁合同的承租权、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债务、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等等,都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属应得的抚恤金,也不属于遗产。
(3)国有资源使用权。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如采矿权、狩猎权、渔业权、养殖权等。这些权利虽从性质上说是用益物权,但因其取得须经特别的程序,权利人不仅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因而也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自行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而不能基于继承权而当然取得。
(4)承包经营权。被继承人在承包经营中投入的财产,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应由继承人继承。而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是遗产。如果法律允许继承人继续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由继承人承包。
承包土地、山林、果园等,有的可以当年收益,有的则需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收益,因此,对这种“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就有一个如何科学计算的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的收益,包括死者生前对承包的投入,即投入的资金和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继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由发包方或继续承包人一次或分期给付继承人。
(5)宅基地使用权。自然人使用的宅基地,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一同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在继承房屋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 继承权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