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的法律特征及范围
一、遗产的法律特征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遗产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上的特定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该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其财产不能为遗产,不发生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未被处分掉的财产才为遗产。
(2)遗产的内容具有财产性和包括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性。“财产”一词在民法上有多种含义,比如可以是物、有价证券或者指财产权利和义务。作为遗产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义务而言的。所以,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全部财产义务,甚至还可以包括法律未确认为权利但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因而具有包括性。
遗产只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不能包括人身权利和义务。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才属于遗产的范畴。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相关的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自然人享有的这类权利义务随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不能为任何人继承。但是,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致其死亡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死亡的自然人的继承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因此所得到的损害赔偿金可属于遗产(如治疗费用等)。
(3)范围上的限定性。遗产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财产,并且须有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正因为如此,只有在被继承人生前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称为遗产。虽于被继承人生前为被继承人占有,但不为被继承人所有的他人的财产,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租赁、借用并于死亡前尚未返还的财产,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占有的但为其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 ,也不属于遗产。公民与他人共有财产的,如为按份共有,则于该公民死亡时,应将其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作为遗产;如为共同共有,则原则上应按等份的方法从共有财产中将其应得的份额分出作为遗产。
遗产是要转由他人承受的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此,虽为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负担的财产义务,但因具有专属性而不能转由他人承受的,也不能列入遗产的范围。例如,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财产权利义务,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财产权利义务,一般都不能转让,不能作为遗产。
(4)性质上的合法性。遗产是自然人的合法财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可为遗产的,必须是依法可以由自然人拥有的,并且是被继承人有合法取得根据取得的财产。公民自然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国家的、集体的或者其他自然人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采取排除式立法例界定了遗产的范围,即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以外的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换言之,仅规定何种权利义务不能继承,将不能继承的权利义务排除出遗产范围,未被排除的权利义务可为遗产。排除的范围是: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但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2)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如与自然人之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属于自然人个人,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 继承权的概念
· 继承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