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04   浏览量:2553  

  


  继承开始的时间,指引起继承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根据这一规定,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应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为准。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当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才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便转化为可以继承的遗产,继承人才能行使继承权。

  1.生理死亡时间的确定。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呼吸停止和心脏搏动停止作为自然死亡的时间。具体的继承开始时间可按下列情况确定:

  (1)医院死亡证书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以死亡证书中记载的为准;

  (2)户籍登记册中记载自然人死亡时间的,应当以户籍登记的为准;

  (3)死亡证书与户籍登记册的记载不一致的,应当以死亡证书为准;

  (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人民法院查证的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时间的确定。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依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两个以上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如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问题作了规定,对没有继承人的死亡人和长辈的死亡人(各死亡人都有继承人)实行的是死亡在先的推定制;而对同辈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实行的则是同时死亡推定制。据此,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死亡人的死亡先后: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死亡人辈分不同的,则推定长辈先死亡。

  (3)各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若死亡人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 不能作为遗产的权利义务

· 继承权的概念

· 继承权的取得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3944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