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理解: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胎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法律赋予了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明确:“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在继承开始时已受孕的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也有遗产继承的权利。
2.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有两种:(1)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没有规定为法定继承人的自然人不能享有继承权。(2)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在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可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只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才有遗嘱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自然人,尽管其可能为法定继承人,但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者其他人身利益。
4.继承权有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之分。法定继承权是法定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享有的权利;遗嘱继承权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享有的权利。因为依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也就是说,被继承人只能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遗嘱继承人。因此,法定继承权与遗嘱继承权有着一致性。
5.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6.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含义。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但是,“继承权”一词并不仅仅是这一种含义,而是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概括起来,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含义,这两种不同含义的继承权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指的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因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因此,继承人只有参与继承法律关系才能享有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2)被继承人留有遗产;(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也不能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因为只有享有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的继承人,才能实际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实现条件。
·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