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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764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是: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这是遗产管理的第一个重要步骤,是遗产实际分割、执行的基础,目的是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安全性。
清理遗产是指查清遗产的名称、数量、地点、价值等状况。在此基础上,遗产管理人应当编制遗产清单,全面、准确地载明遗产的具体情况,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记载,也包括对消极财产的记载。实践中,应有两名以上的见证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字。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报告遗产情况,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即遗产具体包括哪些财产,也包括遗产的现状,如遗产在谁手中、折旧程度、是否需要采取特别保管措施等。报告遗产情况应当向全体继承人报告,不能遗漏继承人,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所谓“必要措施”,应当以保证遗产安全为目的,以不变更遗产的标的物或权利的性质为限。超越这个必要限度,则属于非必要的处分行为,因此造成损害的,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权限内的必要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①为保存遗产所做的处理遗产的行为,如房屋修缮、生鲜易腐烂物的变卖处理等。②对死者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行为,如丧葬费、死者生前医疗费、应缴税款等,这些费用可以从遗产中支付。③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如收取到期债权、取得营业收益、支付职工工资等。
实践中,遗产管理人所作的处置遗产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同继承人协商办理。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认债权债务。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当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继承开始的事实以及申报遗产债权债务,必要情况下可以发出公告。二是清偿税款和债务。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在清偿完税款和债务后,剩余财产应当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情况下,这是遗产管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则应当及时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如果有两个以上继承人的,则应当进行遗产分割,将分割后的遗产交给继承人。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一项兜底授权性规定,遗产管理人为了履行职责,有必要实施前五项之外行为的,法律是允许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 附义务的遗嘱
· 遗嘱的实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