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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的程序(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825  
  


  对遗产管理人存在争议,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认可被继承人遗嘱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从而不认可遗嘱执行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对继承人的范围存在争议,导致无法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不认可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等。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损毁、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避免损害的发生,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人民法院的指定具有终局效力,被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民法典虽然没有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资格条件,但遗产管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人民法院在指定遗产管理人时,应当考虑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选任合适的遗产管理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 附义务的遗嘱

· 遗嘱的实质要件

· 遗嘱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方式

·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继承权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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