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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4 浏览量:928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遗产管理人违反法定职责,且造成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如: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造成遗产损毁,遗产价值减少;未尽到全面清理遗产且向继承人报告义务,存在漏报、瞒报,致使遗产被个别继承人转移、处分;未按照遗产债务的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或者在遗产不能满足全部债权的情况下,未按债权比例清偿;在遗产不足的情况下,对受遗赠人、遗赠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未按法定顺序分配遗产;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在遗产分割时,未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等等,致使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2)遗产管理人对违反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是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遗产管理人只有对未尽到法定职责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仅为一般过失时不承担责任。
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其承担责任的主要形式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 附义务的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