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里,法律的精神不仅是强调了男女平等,主要是支持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即法律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予了有效的保障。
全面理解结婚后男女互为家庭成员的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结婚后,男女双方可以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并非一方必须成为对方家里的家庭成员。双方结婚后也可以脱离各自原有的家庭,另行组成新的家庭。
(2)男女双方婚后的落户方式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任何一方都不得采取强迫手段,其他人也不得干涉;同时,当事人双方的有关约定也可以通过协商加以变更。
(3)因一方成为对方家庭成员而引起的户籍变更问题,应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专门规定办理。
(4)结婚后,女到男家或男到女家落户对双方的亲属关系没有任何影响。当一方到另一方的家庭落户后,一般仅在家庭生活的消费或家庭结构上产生一定的变化,并形成事实上的相互扶助关系,但并不因此而产生或者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虽然男女双方与对方的家庭成员因婚姻的成立而形成姻亲关系,而我国法律对姻亲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女到男家落户、男到女家落户或者双方另行组建新的家庭均不产生或终止对对方家庭成员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男女双方原有的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因婚姻居住地的改变而改变,双方都仍然承担着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依法享有继承权等。
(5)禁止对到女家落户的男方加以歧视。在实际生活中,男到女家落户往往受到男方家庭成员的反对,有时也会受到女方家庭成员的歧视和不公平的待遇。在农村,由于实行家庭联产、股份经济,出于分配宅基地、承包田地或山林面积等因素的影响,某些地区自行制定歧视性的规定,如男到女家落户的夫妻,所生育的子女不得享有村民待遇,甚至不允许男方将户口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即使男方户口迁入也不享有村民待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禁止结婚的情形
· 法定结婚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