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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20 浏览量:664
收养是拟制血亲关系借以建立的重要途径。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故各国法律均以收养为要式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收养的成立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必须具备。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不是收养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强制意义。
一、收养登记
收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须经过收养登记,才能实现变更当事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效果。收养登记具有对收养合意的确认、国家承认收养行为,以及当事人身份关系变更的公示等效力。办理收养登记的法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为保证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办理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首先,夫妻共同收养子女者,一方如果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其次,送养人为公民的,须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的,须由其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最后,被收养人是年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亦必须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
申请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收养人、送养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收养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收养人条件以及其收养的目的是否正当;第二,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被收养人条件;第三,送养人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送养人条件;第四,当事人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登记。经过审查后,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应为其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1)收养协议。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订立的关于同意成立收养关系的协议。订立收养协议应当符合如下法律要求:①订立收养协议的当事人即收养人、被收养人与送养人均须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成立的条件;②收养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收养的目的,收养人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以及双方要求订入的其他内容;③收养协议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协议。
(2)收养公证。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订立的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该公证证明的是收养协议的合法性,而不是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