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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意收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20   浏览量:598  
  


  收养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当事人收养合意这一必要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构成收养合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与送养是民法上的身份协议,收养合意应当满足合同成立的条件要求。具体说来,上述双方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有关成立收养的一致协议。有配偶者送养或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送养或共同收养;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和儿童,应当征得该社会福利机构的同意。

  (2)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是有关变更其亲子法律关系的重大问题,征得本人同意是完全必要的。对收养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无此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收养异性子女的特别规定

· 有配偶者应当共同收养的规定

· 收养人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 离婚时一方应继承但尚未分割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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