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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2-19 浏览量:68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即继父或者继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其条件是须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或者继母经过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的,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相关规定的限制。具体而言:
(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有被收养人的资格,也可以被收养;
(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有送养人的资格,可以送养自己的子女;
(3)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子女的能力、疾病以及年满三十周岁的限制;
(4)不受只能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
继子女随其生母或者生父与继父或者继母同居一家,关系十分密切。放宽条件鼓励此种收养行为,可以变继父母继子女关系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消除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间、与生父或生母间的双重权利义务,使亲子法律关系单一化,这对稳定家庭关系是十分有利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