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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司法赔偿特殊情形下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8-02   浏览量:713  
  

  (1)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即申请财产损害赔偿的主体不限于所有权人,也可以是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

  (2)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违法侵权,以复议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

  第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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