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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5 浏览量:832
一、组织质证的主体和参加质证的人员
组织质证的主体为审判员,由赔偿委员会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3〕27号)》对于组织质证的审判员人数以及是否采取合议庭形式未作限定,具体视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人员配备以及案件情况而定。
质证双方为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其他质证参与人包括复议机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上级机关的复议机关,是国家赔偿审理前置程序中的裁决者,对其作出复议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有说明责任,故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复议机关参加质证。
二、质证的程序事项
(一)质证通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质证三日前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加人;决定公开质证的,应当在质证三日前公告案由,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以及质证的时间、地点。
在一些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中,需要通过质证向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必要时,赔偿委员会可以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实施原职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到场接受询问。
(二)质证内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围绕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三)质证准备。质证开始前,由书记员查明质证参与人是否到场,宣布质证纪律。质证开始时,由主持质证的审判员核对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名单,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质证权利义务以及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四)质证顺序。质证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陈述,复议机关进行说明;(2)审判员归纳争议焦点;(3)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分别出示证据,发表意见;(4)询问参加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5)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质询和辩论;(6)审判员宣布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认识一致的事实和证据;(7)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最后陈述意见。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赔偿委员会依照职权调取的证据应当在质证时出示,并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听取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意见。
(五)延期质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1)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2)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三、质证活动的记录
书记员应当将质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