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中的代理与回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4   浏览量:886  
  

  1.代理。在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中,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同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1至2人作为代理人。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回避。在审理赔偿案件中,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遵守回避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2)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 赔偿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 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与工作基本规则

· 刑事赔偿决定作出的时限、法律效力与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0561 second(s) , 59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