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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提出与立案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7-24   浏览量:809  
  

  一、申请的提出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受害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当向与复议机关同级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申请方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原则上应采用书面方式,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但是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2)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赔偿请求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具体包括:①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③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④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⑤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⑥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立案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不予受理。7日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

  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赔偿委员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5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法释〔2011〕6号)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 赔偿委员会的设立、组成、职责与工作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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