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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434
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原因在于竣工后供人们居住的房屋,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其开发的综合性,决定了其在竣工验收方面,较之一般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具有更为严格的条件要求。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除此之外,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还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验收:
(1)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5)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建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返工重建或补修,然后再进行验收,经再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