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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415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利用土地进行非法炒作,激励土地尽快投入使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这里所指的满l年未动工开发的起止日是自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计算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动工开发日期是指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实质性投入的日期。动工开发必须进行实质性投入,开工后必须不间断地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一经启动,无特殊原因则不应当停工,如稍作启动即停工元期,不应算作开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还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违约和土地闲置,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动工开发迟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某些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后者如战争等。
(2)因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如果因为政府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办事效率低下等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而处罚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有失公正、公平之法律理念。
(3)因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发迟延。动工开发以前要做的工作很多,如勘探、设计等方案的确定。如果查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实是因为在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考虑不周,合同中约定的前期工作所需时间不够而影响动工开发日期的,也可以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