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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2294  
  

  1996年8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该通知规定从1996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购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出。

  项目投资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其价值,且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2004年4月,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将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由20%提高到35%。2009年5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调整后,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2015年9月9日,国务院决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由30%调整为25%。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20%。







·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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