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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305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步骤:

  (1)申请登记。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如实报告创办企业所具备的各项条件,提供创办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各项经济技术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应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时,还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2)依法备案。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管理,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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