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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设立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292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也称“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开发企业又称为开发商或发展商,在有些法律文件中也称为建设单位,通常其企业组织为公司,又称为房地产开发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地产和房产的过程中,一般不直接承担房地产的生产建设工作,但在房地产开发的全过程,即征地、动迁、土地开发、土地出让转让、房屋开发、房屋出售、出租、转租、房地产抵押等和房地产建设过程中大量的谈判、协调、筹划等劳务以及相应的法律事务,都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来完成。在房地产开发前期准备阶段、房地产施工建设阶段和销售、租赁阶段的大量的组织、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也需要房地产开发商来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另外,房地产开发售后和租赁后一段时间内,物业管理服务也常常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专业服务。所以,房地产开发商是服务于房地产开发的决策、策划、组织、建造、租赁、使用管理监督和拆毁全过程的,它提供的是一种专业劳务,多属第三产业,与作为第一产业的建筑企业相区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有: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公司形式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字样,还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开发活动的中心,也是国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条件。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而且应是实有资本。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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