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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388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并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依法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的原则
城市规划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城市发展的纲领,也是对城市房地产开发进行合理控制,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手段。《房地产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第30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主要是指: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总体方案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性质必须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出让的土地必须有规划控制指标。
(2)土地使用者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3)在开发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规划设计方案;严格遵守出让合同的各项约定。若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的审批。
(4)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经过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效益是房地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大小,是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社会效益指房地产开发给社会带来的效果和利益;环境效益是指房地产开发对城市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所产生的积极影响。以上三方面是矛盾统一的辩证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还会产生冲突。这就需要政府站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上,进行综合整合和管理。
三、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即综合开发原则
综合开发较之以前的分散建设,具有很大的优越性。综合开发有利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加快改变城市的面貌;有利于城市各项建设的协调发展,促进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