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用地划拨的范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219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
1.国家机关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用地的总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和警察机关等用地。
2.军事用地。军事用地是指符合《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的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建筑、场地和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保护法》第2条规定,军事用地包括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用地:(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2)军用机场、港口、码头;(3)营区、训练场、试验场;(4)军用洞库、仓库;(5)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6)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7)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它包括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市内公共交通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所、图书馆等文体、卫生、教育事业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包括中央投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和中央、地方共同引进外资及其他投资者投资,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力发电工程、农田灌溉工程、排水、江河治理工程以及城市、工业输水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属于以上划拨范围的用地,就当然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划拨方式应当是“确属必需的”才能采取。近些年来,国务院就划拨土地的问题多次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拔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