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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的区别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525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与出让,同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在取得程序上,都必须经过有权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核批准;一方当事人同为国家,但它们还是有重大不同,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划拨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或公用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等方面。出让制度则没有限制,可以用于各种建设性用地。一般情况下,经营性用地选择出让方式,非经营性用地则采取划拨方式。
(2)性质不同。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实质上是国家赋予用地者行使占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而未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或财产从土地所有权中真正分离出来,让渡给用地者,加之用地者多为国家机关或社会公益部门,实质上是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合并。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3)法律性质和实现方式不同。划拨行为由于通过行政程序来完成,体现了政府意志,属于行政行为。但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需要由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具有较强的民事性质,体现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
(4)取得条件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无偿无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是有偿有期限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