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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及特征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346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特征

  (1)无偿性。此为划拨与出让最关键的不同之处。虽然划拨是一种无偿行为,但其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不包含地租性质的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后,才交付使用;另一种则是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使用者无须缴纳任何费用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2)行政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质是行政划拨,国家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法律地位不平等,用地人只能消极的申请,不能和国家讨价还价,由国家单方面决定是否批准划拨。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无期性。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没有使用期限限制”并不是永续存在,应是不定使用期限,国家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要求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5)用途的特定性。划拨土地一般只用于有关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项目,纯商业性目的的项目用地,一般不允许无偿取得。且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前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

·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的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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