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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393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在这种情况下,其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依旧由原所有人所有。但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作规定。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区别以下二种情况,分别处理: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须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出让金。
除非另有约定,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仍由原所有权人所有。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在这种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在主观上有续期使用土地的愿望,但在客观上由于发生了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法定事由,批准机关未予批准使用申请。
此情形下,对于地上物归属的问题,《物权法》规定的解决办法是,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