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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355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即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
(1)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如果定有期限,则存续期限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但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故不存在因存续期限届满而消灭。
(2)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在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时,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在建设用地使用权被收回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归于消灭。国家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理由主要有两类:①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②土地使用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国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指因自然原因而造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消灭,如河流改道、山体滑坡、地震等。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为标的物,作为标的物的土地灭失,土地使用权自不能存在,归于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