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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总量控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495
国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包括两方面的措施:
(1)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它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房地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在保证土地供需平衡的基础上,由中央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再到县(市)逐级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的控制指标。采取这一措施,有利于防止盲目用地和土地供应总量失控。
(2)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当地房地产开发对土地需求的实际情况,分年度拟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包括出让项目的名称、投资开发建设的规模、投资金额、开发用途以及出让土地种类等具体内容。
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须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一般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年度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 房屋征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