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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3-22 浏览量:197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的条件作了规定,即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在空间和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土地利用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 (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也就是说,具体到出让的地块,必须符合当地市、县或者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必须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的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面积,必须符合城市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超出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建筑,必须符合规划设计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置以及建筑界线等。
(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所确定的出让地块幅数;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所确定的出让土地总面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 房屋征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