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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及其行使的期限和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4 浏览量:896
《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上诉权,但规定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既体现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的请求有道理的,应当作出决定依法抗诉。
1.提出抗诉请求的主体,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这里所说的“人民检察院”是指与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2.提出抗诉请求的原因,是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包括裁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在刑事诉讼中裁定一般是就程序方面的问题作出的,通常不涉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问题。
3.提出抗诉请求的期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抗诉请求的期限,是自收到判决书第二日起五日以内。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起抗诉的期限是十日,规定被害人自收到判决书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既没有错过抗诉期限,又给了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的请求进行研究考虑的时间。
4.人民检察院的审查与决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抗诉的决定:
(1)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不是一概不予受理。是否受理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 单位实施犯罪活动后发生变更、被撤销、注销、宣告破产等情况下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