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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抗诉的机关及提出抗诉的理由、方式、程序和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4   浏览量:1264  
  


  一、抗诉权与抗诉机关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提请审判机关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根据抗诉对象的不同,抗诉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尚未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另一种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并不只限于一次,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提出二审抗诉。

  这里所讲的抗诉,是二审程序的抗诉。所谓二审程序的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二审程序的抗诉权,是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抗诉的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有权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它所作的一审裁判就是终审裁判,对它即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

  二、抗诉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只有在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或一审法院的活动违反诉讼程序,并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从而可能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的时候才可以依法提起二审抗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1)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2)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3)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4)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6)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三、提出抗诉的方式

  人民检察院二审抗诉只能采用提交抗诉书的方式,也就是说只能采用书面方式。

  四、提出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五、提出抗诉的期限

  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抗诉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提出的抗诉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不服判决的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的期限为五日。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明确,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抗诉期限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一条  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第三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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