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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的处理与后果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12-14   浏览量:134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上诉人要求撤回刑事上诉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要求撤回刑事上诉的阶段,分别作出处理:

  (1)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依审查结果,分两种情形:

  一是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生效。

  二是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3)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四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三百零五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 上诉人的范围及提出上诉的理由与期限

·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任务及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 速裁程序的转换

· 审判期间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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