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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096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首先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收归国有,然后应当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最后并应处以证券公司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要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五条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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