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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18   浏览量:1216  
  

  所谓“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应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

  责任保险具有两种承保方式:独立的责任险、附加的或基本的责任险。前者指保险人出立专门的独立保单的责任保险,一般分为: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后者与特定的物质财产保险有密切联系,可分作为一般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和作为一般财产保险的基本险承保:作为附加险的,如船舶碰撞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等;作为基本险的,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由保险人根据投保方式、保险金额、损失金额等因素确定;而在责任保险中,赔偿责任产生后,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通常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责任的大小及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实际损害程度来裁定。当然,保险人在决定赔偿金额时要受到责任限额的约束。

  责任保险具有以下特点:

  1、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多是有形的财产,而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则为被保险人因过失对第三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保险标的必须是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1)只能是法律上规定的赔偿责任,基于道义的道德而产生的责任不属赔偿范围。

  (2)必须是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是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3)只能是过失责任或法定的无过失责任,如果是故意造成的他人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金额具有限定性。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比较特殊,未来是否会发生,责任的大小都是无法评估的,只能通过约定保险金额的最高限额来确定保险人承担赔偿的数额。

  4、赔付的替代性。发生责任事故之后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除了法律规定不能转移或者替代的责任之外都能够成为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

· 被保险人放弃赔偿权时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及后果

· 重复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及分摊方式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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