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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传播扰乱证券市场虚假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8   浏览量:1323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这是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禁止性规定。

  虚假信息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正式文告中的虚假信息,此类不实信息隐蔽深、危害大;二是传播媒介、证券咨询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股评营销方面的虚假信息;三是一些机构和人员为操纵股市蓄意散布的谣传。

  “扰乱证券市场”,通常是指虚假信息引起了股票价格重大波动,或在股民中引起了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某种股票,给股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至于如何认定编造、传播扰乱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行为,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即有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编造、传播扰乱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具体来讲,编造、传播扰乱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主要是指编造、传播可能误导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如涉及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等虚假信息等。行为人必须有编造、传播扰乱证券市场的虚假信息的行为,至于行为人是否从中谋利,并不影响这一行为的成立。

  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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