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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方式及其章程、业务规则的制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108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即不管哪一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其登记和结算都必须是全国集中统一的。这是由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实行统一的交易规则,由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情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证券登记结算的运营与它所服务的对象才是相适应的,更有效率,更能保证服务质量,也更有利于防范风险。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章程,是指机构自身关于组织管理、内部运作程序、运作规范、活动方式等重大问题作的规定。业务规则,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账户管理、证券登记、证券托管与存管、证券结算、结算参与人管理等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业务规则。机构章程和业务规则的拟订权利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但所制定的章程和规则必须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 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条件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及设立与解散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

·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等情况下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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