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上市交易证券的存管及权益保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075
证券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交给其保管的证券以及自身持有的证券统一送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投资者参与中国的证券市场,需要先与证券公司建立托管关系,证券公司代客户保管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证券公司提供证券存管服务,受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权益维护服务。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体包括两方面含义:
(1)证券持有人应将所持证券在上市交易时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一是存管的证券为上市交易的证券,或者说是确定要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因上市交易的证券是买卖双方履行交易责任的对象,如果未能确定上市交易,就无须这种集中存管;二是存管的时间限在上市交易时,因为一开始上市交易就会立即需要进行清算交收,要实际履行交易责任,就要有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证券,所以要求在上市交易时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
(2)证券如果确定上市交易的,则在上市交易时全部集中存管。现实中,会出现证券已被确定上市交易,但其持有人不愿卖出所持证券,即自己继续持有,但该证券已作为交易对象却是确定的,持有人不得通过其他方式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因此在这种情况也应集中存管。
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保证其存管的证券安全的义务,不得盗卖、挪用客户的证券。这里的挪用客户证券,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存管的证券用于为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以外的其他用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据为己有;用于其他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出借给他人;用作自己或者他人借款的担保物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