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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7   浏览量:1248  
  

  《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设立证券账户与结算账户。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的买卖证券情况,结算账户的作用在于证券交易中为买卖双方清算交收服务。交易结算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账户,实际上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了一种服务的关系,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提供证券交易的有关服务。

  (2)证券存管和过户。存管就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托集中保管证券持有人持有的上市交易的证券,这样便于交易结算,也比较安全;过户就是根据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的结果,将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记录下来,所用的形式是将一个所有者账户上的证券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账户上,这种转移是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它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办。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它是根据证券交易中结算、交收、过户的结果进行的,这种登记是确定了投资者的权利,并形成了证券持有人名册。

  (4)证券交易的清算与交收。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和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一般来说,证券在发行后并上市交易,在投资者之间流动,发行人再难以掌握哪些人持有证券,但是要向股东派发权益,或者向债权人支付利息,那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持有人登记名册派发,可以做到准确、便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除了上述六项业务外,还会有一些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提供的服务,但它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二)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三)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四)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五)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六)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及设立与解散

·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情形下的监管措施

·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 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等情况下可以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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