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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依法报送和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5 浏览量:1171
(1)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应当报送的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的范围,分别规定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例如,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送财务报表、业务报表和年度报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等。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证券公司对其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应当按照规定主动将其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也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人,不仅是证券公司,而且包括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即持有证券公司的股权或者股份的人,以及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是指有关的信息、资料是客观事实的反映,没有虚假的成份。准确是指有关的信息、资料完全与客观事实相~致,没有偏差。完整是指有关的信息、资料反映了客观事实的全貌,没有缺少的部分。有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是对证券市场进行正确分析,从而得出正确结论、采取正确措施的前提。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