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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4-02   浏览量:1175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方式、收购程序、收购人的义务等作了规定,但是比较原则。为此,《证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对上市公司收购作出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不仅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一项法定义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上市公司收购具体办法时,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定的原则制定,不得违背《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的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共十章九十条,对上市公司收购作了详细具体的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一条 收购上市公司中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 收购结束后收购人的报告和公告义务

· 收购完成后应当更换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形及其规定

· 强制受让股份提起权及其行使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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